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聲請人 黃嘉任 非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相對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相對人甲○○非相對人乙○○自聲請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於95年11月4日結婚,相對人乙○○與第三人 羅國興 有婚外情,並於000年0月00日產下相對人甲○○,其雖依法推定為聲請人之婚生女,惟其等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否認子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甲○○確非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所生,對於親子血緣鑑定報告沒有意見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雖推定為其之婚生女,惟實際上其等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子女身分之確定涉及公益,尚非當事人所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聲請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所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並無爭執,且均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
四、次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惟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此有民法第10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可參。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000年0月00日生)雖推定為聲請人之婚生女,惟實際上係相對人乙○○與羅國興所生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子鑑定報告書、和解協議書等件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23至42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再經本院參酌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結果為:「經G-plex套組分析其中D21S1437、D22S683、D12S109
0、PentaD、D3S1744、PentaE、D4S2366等7個基因座之基因型別亦不相符(30組基因型中共13組不相符),所以黃嘉任與甲○○間應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等語,且兩造對該鑑定結果均不爭執,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確無真實之血緣關係。是此,相對人甲○○既非相對人乙○○自聲請人受胎所生,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於知悉後2年內提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