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調字第25號聲請人 郭繼祖 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振興 、林振.、 林振昌廖淑美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振興、林振盛、 林振昇林振豊林振銘 、林振昌、廖淑美所有之花蓮縣花蓮市○○段○○○號如聲請狀附圖A部分或相對人林振豊所有之花蓮縣花蓮市○○段○○○○○號如聲請狀附圖B部分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且相對人等應容忍聲請人通行前述土地以至公路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2日調解庭均未到庭,且聲請人具狀表示本件雙方協調意見尚有差距,難以期待達成調解,請求進入訴訟程序,以使本案早日落幕,有聲請人102年5月23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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