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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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戴文達 被告 楊培麟
吳金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2年度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楊培麟、吳金萍被訴妨害自由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黃柏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羅仕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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