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林鶯鶯 (即 林劉麗卿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29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
4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104年7月29日刊登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104年12月29日止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業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太平洋日報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
┌──────────────────────────────────────────────────┐│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4531│股票│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4532│股票│1│1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4533│股票│1│1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17132│股票│1│3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74474│股票│1│63││││││││││├─┼───────────────┼──────────────┼────┼───┼────┼───┤│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32841│股票│1│3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61108│股票│1│67││││││││││├─┼───────────────┼──────────────┼────┼───┼────┼───┤│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59908│股票│1│74││││││││││├─┼───────────────┼──────────────┼────┼───┼────┼───┤│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60237│股票│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