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聲請人 鄭登寶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29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 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3人×10份=1,29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民國10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即自民國109年5月起至109年10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等)。
八、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領取其他兼職、獎金、津貼?或領取贍養費、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陳稱,扶養子女鄭○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請說明受扶養人鄭○有無另外領取給付、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證明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鄭○之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請陳報受扶養人鄭○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受扶養人鄭○現已年滿21歲,請說明其是否在就學或工作中?為何有受親屬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或其他資產在內)?請製作資產表,並附相關文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