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瓊城 被告億誠鋼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志展 被告 劉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台幣柒佰零貳萬柒仟叁佰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肆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億誠鋼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億誠公司)邀同被告劉志展、劉金龍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以1,000萬元為最高借貸限額。嗣被告億誠公司於於附表所示借款日期分別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金額共10筆,合計999萬8,780元,借款期限分別如附表所載,並約定被告億誠公司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利息依原告公告之定期存款4個月至6個月牌告利率0.66%浮動調整,並加碼2.4%,合計3.06%,賦稅則按營業稅5%、印花稅0.4%另計,計算出授信利率為3.2347%【計算式:3.06%/0.946(即營業稅5%+印花稅0.4%)=3.2347%】,倘未依約履行,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約定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之兩成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億誠公司自106年
3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前揭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書第12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劉志展及被告劉金龍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億誠公司、被告劉志展及被告劉金龍連帶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台幣存放款利率各
1份(院卷第7頁至第30頁背面,第41頁),撥款申請書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各10份(院卷第31頁至第40頁,第42頁至第61頁)在卷可參,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任何爭執,經本院調查上開證據資料,確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億誠公司、劉志展及劉金龍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萬597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50元,合計7萬1,04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編號│貸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尚餘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262,713│105年12月6日│184,377│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106年4月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2│239,891│105年12月16日│168,564│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106年4月1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3│262,500│105年12月16日│184,645│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106年4月1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4│202,280│105年12月16日│142,136│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106年4月1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5│701,243│105年12月16日│493,262│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106年4月1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6│2,767,992│106年1月18日│1,946,545│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106年5月18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7│427,097│106年1月20日│300,273│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106年5月19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8│720,630│106年1月20日│506,642│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106年5月19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9│2,554,434│106年1月24日│1,795,000│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106年5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10│1,860,000│106年2月3日│1,305,867│自106年3月28│3.2347%│自民國10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106年6月3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尚欠本金總計:7,027,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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