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10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月22日送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仍應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意旨參照),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列印資料可參,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