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㈠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被上訴人華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敦仁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