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贓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IVX6Q6L12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贓│有四││苗│6│苗│7││苗│7││││期月│7│栗│偵8│栗│易6│1│栗│易6││││徒││地│緝2│地│1││地│1│5││物│刑││檢││院│1││院│1││││││署││││││││├──┼──┼────┼──┼─────┼─┼───┼────┼─┼───┼────┤│竊│有一││苗│0│臺│6││台│6││││期年│2│栗│偵7│中│上2││中│上2││││徒││地│9│高│易0││高│易0│││盜│刑││檢││分│2││分│2││││││署││院│││院│││├──┼──┼────┼──┼─────┼─┼───┼────┼─┼───┼────┤│贓│有六││苗││臺│0││台│0││││期月│76│栗│偵9│中│上3│3│中│上3││││徒││地│2│高│易3││高│易3│3││物│刑││檢││分│││分│││││││署││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