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三號
上訴人丙○○
丁○○戊○○甲○○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林松虎~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B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八三號
上訴人丙○○
丁○○戊○○甲○○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林松虎~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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