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蔡文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玉梅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3,000
元(即依100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示系爭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里○○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