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蔡文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玉梅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3,000
  元(即依100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示系爭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里○○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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