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343號
原 告 茂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清
被 告 易純育
訴訟代理人 易大 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廠房租賃契約第17條:「..本契約若發
生訴訟,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廠房租賃契
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