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洪金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天澤李園會 、陳若
  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1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13,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