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洪金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天澤 、 李園會 、陳若
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1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13,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