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葉淑齡
原告與被告豐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豐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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