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葉淑齡
原告與被告豐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豐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