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吳宜澄
原告與被告 韓李來 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 韓李來滿 最新之
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