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張志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12月31日新北警重字第10835190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志堅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志堅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20時
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以網路社
群軟體FACEBOOK屬名「JamesChang」,張貼「 黃國昌 !你
攪什麼局啦!國民黨哪個不包山包海包賭包娼包砂石包工程
?你沒有聽過包公喔?大驚小怪。人家討論痔瘡正精彩,全
被你吸引去看公文了!害我們都不能關心嚴肅的肛門靜脈曲
張議題! 韓導 的屁眼健康比較重要啦!」等不實訊息(下稱
系爭訊息)內容,讓多數人瀏覽知悉,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
序,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之行為。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事實應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
例意旨參照)。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
、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
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頁及
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而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
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
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
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
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
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
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行為人散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
、無的放失之內容,須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
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將系爭訊息刊登發表置於臉
書,業經被移送人坦承不諱,並有臉書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
證。然綜觀系爭訊息所張貼之文字內容,固易使人對立法委
員黃國昌、中國國民黨產生負面觀感,惟被移送人僅係針對
特定對象之言行為評論,並非故意捏造不實謠言,尚難認其
所張貼之內容即足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
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為不罰
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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