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汝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簡汝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7,696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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