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月20日山警分偵字第11200021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3日。

扣案盛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月11日下午6時2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前的道路。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所用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盛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照片2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法處罰。審酌被移送人前有多次相同之違序紀錄,仍未能戒除吸食迷幻物之習慣,本次復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吸食,殊值非難,並考量其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暨其智識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盛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本案違序行為所用,應予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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