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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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