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之內關於引用之法條應補載「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四之內關於引用之法條應補載「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