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呈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楊博堯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30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營上易字第4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核後,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鑑定初勘費用新台幣5000元重複計算,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91年台建鑑字2079號函可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坤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