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埔刑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埔刑簡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63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之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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