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交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交簡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