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4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其竟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顏淑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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