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交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交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交簡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4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40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規定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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