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三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以簡易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偵字第三五三八號),量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其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訴字第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已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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