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7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729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4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1款、第40款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乙○○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