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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