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
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月19日上午6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箱型車,由桃園縣中壢市○○○路之環中商場內駛出,並左轉駛入環中東路欲往內壢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輛,即貿然左轉駛入環中東路。適有由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並搭載丁○○,均沿桃園縣中壢市○○○路由內壢往永福路方向行駛,在駛近環中商場時,丙○○未遵守時速50公里之限制,以每小時50至6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乙○○亦未遵守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嗣丙○○駛近環中市場時,突見甲○○自環中市場駛出並左轉入環中東路,因已閃煞不及,人車失去平衡而倒地滑行,騎乘在丙○○後面之乙○○亦因閃避不及而人車失控倒地,乙○○亦受有頭部外傷、身體多處擦傷之傷害,丁○○ 清筠 則受有左膝挫傷、左手腕擦傷之傷害,詎被告甲○○於肇事後並未停留現場,旋即駕車往內壢方向逃逸(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嗣員警據報並調閱附近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甲○○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姚志明、丁○○於本院調查時當庭以言詞撤回其告訴,有本院95年8月18日訊問筆錄所載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就被告甲○○涉嫌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