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大俊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秀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