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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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八、九、十二、十
三、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4、5、7、8、9、12、13、15、16、18、19、20、22、26、28、29、30部分犯行,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