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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