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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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蔡瑞麒律師
賴思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5年
10月11日經合議庭評議認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而解除禁見在案。玆本院於95年12月12日訊問後,認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5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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