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