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韋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託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確認係依
票據法律關係或買賣契約之價金請求)、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