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96年聲減字第56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777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於抗告時準用之;又原審法院認為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甲○○於96年7月26日收受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7號裁定後,具狀本院捨棄抗告,有捨棄抗告權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頁),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權業已喪失。茲抗告人復提起抗告,揆諸前揭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