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被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