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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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德賢 、 劉芳春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訴權之規定,請求撤銷兩造
間於民國91年4月18日就被繼承人 劉何素貞 之遺產即坐落臺
北市○○區○○段○○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街○○巷○號2樓建物,所為之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相對人劉芳春應將上開不動產變賣之價金
返還為相對人公同共有,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相對人
間必須合一確定。惟查,其中相對人劉德賢戶籍地址已遭遷
入登記為新北市瑞芳戶政事務所貢寮區所所在之新北市○○
區○○街○○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本件顯無調解之
可能,依上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