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38號原告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被告 邱創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之訴,裁判費繳納尚有不足,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二紙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