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對人 林佑紘 即 林正芳
莊淑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破產,雖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742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回執等件為證,惟本院為審查本件是否符合破產之要件,已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105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考,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
㈠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㈡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補足聲請費。
㈢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⒋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⒌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㈣請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金額、發
生原因、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㈤請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