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73號上訴人 黃存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韋辰郭文台鄧定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聲明為新台幣捌佰陸拾貳萬零壹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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