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第三七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叁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元肆佰捌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捌仟壹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