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許,在臺南市○○路○○○巷○○弄○號,查獲被告甲○○持有安非他命一小包(含吸管,毛重○.四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所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係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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