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午○○○訴訟代理人 陳昭雄 律師被告巳○○○住台
癸○○住同壬○○住同寅○○○住台辛○○住同己○○籍設
送達一九乙○○○住台戊○○住台丙○○○住台甲○○○籍設
送達丁○○住台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子○○○住同被告丑○○原住
應受卯○○住同
應受辰○○住高庚○○住台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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