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清晨六時十分許,在台南縣新市鄉大營村大營一一0號,因細故與其堂嫂甲○○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拉扯甲○○之頭髮,並以腳踹踢甲○○,造成甲○○受有左膝瘀傷、右膝瘀腫、右大腿瘀傷、左手肘擦傷、急性頸扭傷併運動不良之傷害,因認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請求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