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9萬1,3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