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7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珠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901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素珠業於民國102年4月5日死亡,此有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及本院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