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白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被告吳光化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被告 陳易鴻 被告 于善平 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被告 蕭進興 被告 陳文英 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被告 戴裕源 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被告 董寶釵 被告 葉財銘 被告 陳俊益 被告 廖信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被告 王繼賢 被告 楊淑惠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告 李哲毓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 律師被告 洪碧珠 選任辯護人羅玲郁律師被告 陳櫻蓮 選任辯護人羅玲郁律師被告 戴玉傑 選任辯護人羅玲郁律師被告 林慈娥 選任辯護人羅玲郁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 律師被告 鍾嘉琪 選任辯護人楊尚訓律師被告 薛連達 選任辯護人楊尚訓律師被告 陳淑娥 選任辯護人羅玲郁律師被告 曾觀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告 劉明憲 選任辯護人羅玲郁律師被告 李潔萍 選任辯護人楊尚訓律師被告 廖啟隆 選任辯護人楊尚訓律師被告 蘇琀向 (原名 蘇小玉 )選任辯護人楊尚訓律師被告 李珮慈 選任辯護人楊尚訓律師被告 鄭碧富 被告 溫淑卿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告 呂雅雯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 律師被告 李富界 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被告 鄭敏明 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被告 謝本源 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被告 張松茂 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被告 杜屏慧 (原名 杜文音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告 陳再福 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被告 黃敏誌 選任辯護人游淑惠律師被告 黃雀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告 郭慶豐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 陳朝藝 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陳麗珠 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薛春明 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黃豐祥 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陳良宇 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傅芷羚 (原名 傅瓊鈴 )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楊玉娟 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陶大明 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被告 鄭凱文 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040、17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年7月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案卷宗甚多,被告人數眾多,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判決書製作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且期間合議庭審理之案件不少,亦如常進行,致本案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