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孟繁選任辯護人黃致豪律師
沈元楷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孟繁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孟繁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衡情一般人於涉犯重罪時均有趨吉避凶之心態,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月6日裁定羈押被告,又於
103年3月27日裁定自同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原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3年5月21日訊問被告,並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呈樵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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