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請人 林姿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建道 即 李世煌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二、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暨其上535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3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
四、相對人李建道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